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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红通人员”周权回国投案
天网恢恢、疏而不漏
外逃永远没有出路
主动投案才是正途
▲“红通人员”周权回国投案
8月9日,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,经辽宁省追逃办和大连市纪检监察机关不懈努力,“红通人员”周权回国投案。
周权,男,1960年8月出生,原系大连远洋运输公司派驻某公司办事处主任,涉嫌贪污、挪用公款犯罪,2015年3月外逃。2016年5月,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。办案机关已依法查封冻结其涉案财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,是贪污罪。
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,以贪污论。
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,伙同贪污的,以共犯论处。
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是挪用公款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挪用用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,从重处罚。
文章来源:广东普法综合整理,主要内容源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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